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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17年将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任网格
内蒙古新闻网 16-01-12 09:45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提高一线生产服务岗位工资水平、落实带薪年休假规定……这是我区于日前出台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的内容。1月10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意见》对如何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旨在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着力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

  提高一线生产服务岗位工资

  劳动报酬是职工最基本的权益。为此,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坚持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一线生产服务岗位职工工资水平。

  同时,《意见》还明确,严格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总负责制度,加大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整治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2016年底前,各盟市政府(行政公署)要全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企业互保欠薪保障金制度,将工资支付纳入工程监理项目,实现工程建设领域职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严格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实现职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积极推行职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确保实现工程建设领域职工工资按月发放。住建、交通运输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办法,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务总、分包管理。

  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了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意见》明确,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带薪年休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少数民族节庆日及重大活动假期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落实劳动定额定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自治区劳动定额定员地方标准的制定,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意见》还对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健全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减少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探索建立自治区行业性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落实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作业环境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继续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强化各级政府推动社会保障扩面征缴的主体责任,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引导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健全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激励机制,推动企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教育一线职工的比例不低于60%,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文化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完善并落实根据技能、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和晋升职级的技能人才使用机制。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在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制度机制建设方面,《意见》明确,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同时,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建立企业信息交流和通报制度,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共同防范因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关系纠纷,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意见》还要求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组织要指导和组织好企业开展集体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依托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报告制度和薪酬信息发布办法,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督促企业和职工依法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加大查处非法用工力度

  在健全完善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方面,我区明确,到2017年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全面建成劳动保障监察调度监控管理平台,重点以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为单位,以劳动用工备案数据库为基础,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任网格;建立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联动处理机制,不断扩大日常监督检查和网上审查覆盖范围,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非法用工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调解委员会;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积极配合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此外,在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方面,《意见》要求,加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把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结果列入单位和经营者诚信体系的基本内容,作为评价社会公共信用企业或诚信企业、诚信人物的必备条件;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严格按照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失信惩戒办法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加大信用服务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以及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记者张学博)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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