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宝山区农业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副科)兼财政局原副局长王殿喜,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并收取他人财物问题;元宝山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股原股长张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索贿问题。
2008年至2012年期间,时任元宝山区农业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科)兼财政局副局长王殿喜利用职务之便,在争取项目和工程款拨付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向他人索贿并收受他人财物42万元。
2008年秋,区农业开发办在风水沟镇风水沟村实施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王殿喜利用职务之便,以处理项目申请费用之名,向风水沟村党支部书记王子堂索要5万元。
2012年前后,风水沟大北海公司在区农业开发办争取了农业科技推广项目,为让王殿喜帮助办理项目申报事宜,公司技术主管王泽祥送给王殿喜1万元。
2012年,区财政局在五家镇北台子村实施村公共浴池、文化活动室、文化广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程项目,项目施工人徐井文于2012年6月、2012年10月先后两次送给王殿喜合计4万元。
2012年,平庄镇马架子村村间路建设工程被列为区财政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徐树于2012年8月送给王殿喜3万元。
2013年,区农业开发办在美丽河镇后美丽河村实施日光温室大棚农业开发项目,项目承包人荆云峰于2013年7月送给王殿喜4万元。
2012年元宝山区农业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元宝山镇南庙村实施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王殿喜利用职务之便,以处理单位费用之名,向时任元宝山镇南庙村党总支书记王世荣索要25万元,并让时任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股股长张存催要这笔钱,张存帮忙催要了这笔钱,并于2013年1月23日将此款交给了王殿喜。
案发后,王殿喜的亲属上缴了全部涉案钱款。2017年5月15日,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殿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张存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王殿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想信念丧失,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贿并收受贿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依照相关规定,经元宝山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区委同意,决定给予王殿喜开除党籍处分;经区监察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报区政府同意,决定给予王殿喜开除公职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