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领导下 一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实践
内蒙古新闻网 21-05-30 23:24 【打印本页】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内蒙古日报》

编者按

依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我区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区民族工作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为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5月27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颁布实施座谈会,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强调条例是全区各族人民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要将实施条例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重点,列入“八五”普法规划,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现将座谈会上的交流发言择要摘登,以帮助读者增强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厘清重大关系,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要义,为条例深入实施凝聚起强大合力。

在党的领导下 一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实践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研究室主任郭欣 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章奎摄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程在党的领导下开展条例起草修改工作。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专题就条例制定工作作出部署,及时研究决定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立立法领导小组,全程主持立法工作,确保了将我们党关于民族工作的政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各族人民共同意志,把“党言党语”转换成“法言法语”。

  坚持科学立法,实现精准精当精细立法。立足于我区民族工作当前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合理设置法律关系,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这个总目标和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要求,充分体现到法规条文中,努力制定一部维护国家统一的良法、促进民族团结的善法、造福各族群众的好法。

  坚持民主立法,最大限度凝聚立法共识。先后征求各盟市、旗县市区人大和常委会委员、自治区人大代表、自治区政协委员的意见;征求人大智库专家、立法咨询顾问的意见;征求自治区党委、“一府一委两院”及各有关部门的意见;还专程征求全国人大、有关国家部委、民族领域知名专家的意见。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到基层人大代表,多层级全方位征求意见、大家积极参与反馈意见是近年来立法工作中少有的。最大范围征求采纳意见,使我们的立法工作有了更坚实的民意基础。

  坚持依法立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认真落实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的规定,做到不与立法原则相违背,不与上位法的规则相冲突,经过多次调研论证,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请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并主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确保了立法质量和效率,使条例符合内蒙古民族工作的现实需求、符合各族群众的意愿要求,体现法治精神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得到了代表们的一致认可,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得以高票通过。期待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实施,能够为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期待自治区能够秉持“小切口”“精细化”“立民生小法”的理念,出更多立法佳品。


[责任编辑: 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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