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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新闻发布会

  9月26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内蒙古自治区妇联党组书记、主席王芳作主题发布,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塔娜,自治区人社厅二级巡视员贺峰,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 二级巡视员郑艳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郝力,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妇联党组书记、主席王芳

  (2024年9月26日)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首先对大家长期以来对自治区妇联工作的关心关注和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2023年1月1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为我区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供了规范指引和重要参照。《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启动以来,自治区妇联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起草《实施办法》(草案)初稿,组织全区妇联系统、自治区妇儿工委成员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妇女代表开展了全方位、广覆盖的立法调研和论证,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在各方共同努力下,7月25日,《实施办法》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由过去的9章48条增加至10章70条,修订工作充分体现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又立足自治区实际,着力解决我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突出问题,呈现了不少新变化、新亮点。

  一、坚持党政主导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根本保证。《实施办法》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突出健全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强调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责任机制。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规定开展性别平等评估和建立健全性别统计调查发布制度,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了具体落实举措。

  二、坚持回应社会关切,着力解决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是进一步强化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实施办法》增加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妇女参与相关协商议事活动、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比例相适应等内容,突出强调了妇联组织培养、推荐女干部的重要职责,进一步拓宽了我区妇女参与民主决策的途径。

  二是进一步夯实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实施办法》重点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细化了女职工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四期”特殊保护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提高在职女职工卫生费标准。

  三是鼓励开展生育关怀服务,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通过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再就业提供支持、推动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应建尽建、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教育托管服务等生育关怀举措,合力解决有生育意愿家庭的后顾之忧。

  三、坚持强化可操作性,突出解决妇女维权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

  一是强化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保障。《实施办法》列举了侵犯妇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的禁止性行为;明确了性骚扰的常见情形以及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将性骚扰防范范围扩大到公共场所;明确了妇女在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针对女童保护,开创性地提出为农村牧区留守困境女性未成年人建立健康档案,预防性侵女童。

  二是强化妇女财产权益的保障。《实施办法》对涉及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宅基地使用等提出保护措施,明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中存在侵害妇女权益内容应当予以纠正的责任。

  三是强化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自治区已陆续推动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条例、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为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了建立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制度,增加有关财产权属登记、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申报、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内容,为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再添保障。

  四、坚持压实主体责任,形成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强大合力

  一是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实施办法》鼓励、支持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对产后返岗妇女、失业妇女、残疾妇女、单亲母亲等就业困难群体开展定制化的公益培训。新增强调了对各类女性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明确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有关评奖、项目申报中,对符合条件的妇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二是进一步明确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实施办法》提出了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出具督促处理意见书等新的救济途径,完善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措施,增加了存在就业性别歧视、未采取性骚扰预防制止措施的法律责任等,强化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下一步,自治区妇联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积极履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实施办法》赋予的法定职责,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地位、关心妇女事业、维护妇女权益、支持妇女发展的良好氛围,不断提升妇女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我就介绍到这里,再次感谢大家对妇女事业发展的关心关注!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新闻发布会问答

  (2024年9月26日)

  内蒙古日报记者:刚刚听了有关领导的介绍,让我们对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充满了期待,能否请自治区人大的领导给我们介绍一下这部法规修订的背景和修订过程?  

  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塔娜:大家好!下面我就这部法规修订的背景和修订过程,给大家做一个简要介绍。

  按照法治统一原则,为进一步补充细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实施办法》(修订)确定为今年人大的立法审议项目。

  为做好《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加强与自治区妇联的联系沟通,开展动员培训,研究确定法规修订的重点。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邀请人大代表深入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等地开展调研,发放一万余份线上问卷了解我区妇女发展现状。组织召开2次立法论证会,书面征求各盟市人大、自治区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与自治区妇联进一步座谈协商,修改完善法规条文,推动《实施办法》于2024年7月25日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法规修订过程中,我们注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坚持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写入法规。二是落实主线要求。明确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三是细化上位法规定。立足我区实际,结合我区妇女权益保障现状和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进行立法回应,在总则、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救济措施部分作出细化规定,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四是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对《实施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同时融合《内蒙古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部分政策规定,以提高地方性法规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谢谢大家!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保障女职工工作期间福利待遇,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力条件,为了增强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方位保护。请问自治区人社厅将会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推动实施办法的落实?

  自治区人社厅二级巡视员贺峰: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我来回答您的问题。

  关于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全区各级人社部门将继续积极鼓励支持妇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大对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保障力度,促进妇女充分就业创业,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一是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体系。在落实就业优惠政策时,充分考虑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的义务,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相貌、身高、户籍、婚姻状况、传染病原携带者等与劳动岗位无关的因素为由,对劳动者给予不平等待遇”,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权益。

  二是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加强就业技能培训。一方面我们将深入实施就业扩容提质工程,分别制定创业内蒙古行动、技能内蒙古行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行动、就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重点项目助推就业行动等行动方案,更好地发挥民营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同时,我们将积极通过组织招聘会、发布就业岗位、对接用人单位等方式提供岗位供求信息,促进因生育中断就业女性再就业。另一方面我们将加大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就业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大规模开展适合女性就业的养老护理、手工编织、育婴、保育等职业技能培训。

  三是全力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风险,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持续开展贯穿全年的“人社工作全领域、劳动用工全链条”劳动监察执法行动,执法行动坚持人民至上、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督”“改”结合、“督”“服”联动,围绕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社会保险、女职工产假、哺乳时间、工时休假等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纠正各类违法行为,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会同自治区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着力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排查化解突出矛盾,调动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为市场主体招用工和劳动者实现高质量就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以上是我的回答,谢谢!

  实践杂志社记者:《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主要增加了农村牧区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的保护措施。请问农牧厅在这方面有哪些工作举措?

  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 二级巡视员郑艳梅土地作为农牧民基本生活的保障,更是农村牧区妇女赖以生存发展的最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基础。我们按照维护广大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职能要求,牢固树立服务与维权的理念,紧紧围绕落实土地承包政策,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努力维护农村牧区妇女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主要做法是:

  一是畅通妇女维权渠道。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不仅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牵动家庭幸福,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要重点关注、重点解决。我们向社会公开咨询及投诉电话,确保农牧民群众包括农村牧区妇女能够方便地提出问题、反映困难和投诉情况,及时了解社情民意,认真解读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努力为妇女纾困解忧。同时,我们组织各盟市旗县农牧部门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宣传册、组织宣讲等形式 ,全方位、多层次地宣传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法律、政策知识进村入户,依法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二是扎实做好确权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牧区妇女最重要的生活保障和财产权利,也是一项基础性权利,受传统观念影响,农村牧区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 ,在土地利益分配上被排斥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农业农村部安排部署,我区历时5年基本完成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认真落实中央精神,通过共有人登记等方法,确保农村牧区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从源头上维护农村牧区妇女土地权益。 

  三是开展土地延包试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强调有序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我们积极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在延包试点中,探索了跨村组的离婚妇女外嫁女等特殊群体承包地延包路径,解决了部分妇女在二轮承包时无地少地的问题,并按照国家要求,在土地延包过程中切实防止妇女承包土地“两头空”“两头占”。

  内蒙古法制报记者: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扩展了性骚扰防范范围,细化了妇女在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的保护,新增了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等。下一步,自治区高院将如何依法处理以上涉及妇女权益案件,确保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郝力: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具有很多创新和亮点,这些规定为妇女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更为全面的法律依据,同时也细化了妇女进行维权的法律途径,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妇女权益。下一步,自治区高院将立足审判职能,全面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新修订的实施办法。

  一是妥善审理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等涉妇女权益案件,严格依法认定性骚扰行为,对于构成性骚扰侵权行为的,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在此类案件中,对性骚扰具有防范主体责任的用人单位、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公共场所、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等,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及义务,造成性骚扰行为后果的,也依法判令其承担相应责任。人民法院将通过裁判的方式指引、评价、教育、强制各类性骚扰防范主体积极履责,减少和避免性骚扰侵权行为的发生,发挥司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

  二是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于妇女在网络空间合法权益方面更加细化了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的法律责任,妇女在网络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及运营者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运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行为,防止受害人的隐私或个人信息被进一步泄露、传播等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对于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运营者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发生,将作为其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和承担责任比例的重要情节予以综合考量。

  三是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再次进行了完善性的规定,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中增加了女方因抚养教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家庭劳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补偿,体现了法律尊重家务劳动的价值,保护家庭生活中承担主要家庭劳务妇女的合法权益。该规定对家庭全职女性来说,是价值被法律认可的依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中,对付出较多家庭劳务的妇女将依法给予保护。

  今后,全区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将维护妇女各项合法权益贯穿到审判执行的每一起司法案件中,同时强化协同联动,与妇联等职能部门共同做实做细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为营造保护妇女权益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信息来源: 自治区妇联

编辑:章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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